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艳良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155号原告李艳良,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良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艳良不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素花审 判 员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