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桐执民字第9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袁彩玲与周航、方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925-1号申请执行人袁彩玲。被执行人周航。被执行人方琴。申请执行人袁彩玲与被执行人周航、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周航、方琴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袁彩玲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0000元、执行费23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周航、方琴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航、方琴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其名下的三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置,其中一处房产已处置完毕,但支付抵押债权后已无余款可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周航、方琴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周航、方琴下落。现申请执行人袁彩玲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周航、方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9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彩玲如发现被执行人周航、方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