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7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951号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山庄1号院。法定代表人赵文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彦粉。被告王娜,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霍新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