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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陕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彦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彦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411号原告:陕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叶都市A区10号楼12005号。法定代表人:曹子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璧辰,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刘彦彦,甘肃省庆城县南庄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彦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