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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包x诉桑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包某某,住齐齐哈尔市。被告桑某某,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审判长  高舒展审判员  李福龙审判员  张文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