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包x诉桑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包某某,住齐齐哈尔市。被告桑某某,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审判长 高舒展审判员 李福龙审判员 张文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