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刘某,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郑某,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巴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振刚审 判 员  栾 兰人民陪审员  李精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