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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特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卓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苏秀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卓泰机械有限公司,苏秀霞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特字第00064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重庆卓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公民村八社,组织机构代码66087614-7。法定代表人刘险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英。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苏秀霞。申请人重庆卓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秀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渡区劳人仲案字(2014)第651号裁决书,重庆卓泰机械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卓泰机械有限公司以苏秀霞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已向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本院认为,重庆卓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卓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劳动仲裁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重庆卓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周媛媛代理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晚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