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曲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洪良芳与李进、平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良芳,李进,平继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曲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洪良芳。委托代理人孙海涛,江苏维多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进。被告平继慧。原告洪良芳诉被告李进、平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良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进、平继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良芳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归还房屋贷款需要,2011年7月4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于2011年8月4日前归还,如逾期不还每天1000元违约金。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陆续归还80000元,余款120000元未能归还。2013年4月23日,被告李进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自2013年5月28日起每月归还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元,但被告在出具还款计划书后实际未归还任何款项。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1年8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李进未答辩。被告平继慧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进、平继慧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4日,被告李进、平继慧因归还房屋贷款需要向原告洪良芳借款,并出具借款承诺书一份,借款承诺书载明:“今借到洪良芳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用于归还房屋贷款,于2011年8月4日前归还,如逾期不还每天壹千元违约金。承诺人:李进平继慧2011.7.4”。同日,原告洪良芳将200000元交给了李进和平继慧。借款到期后,被告李进、平继慧陆续归还借款80000元,尚欠120000元未能归还。2013年4月23日,李进重新向洪良芳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还款计划书载明:“因欠洪良芳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现在分月归还,每月归还洪良芳本金贰万元整,另加贰千元利息,共归还贰万贰千元整/每月,逾期不还,每天按壹千元计(每月28日归还,从2013年5月28日开始归还)李进2013.4.23”。到期后,两被告未能按约履行。原告洪良芳为证明其资金来源及交付的事实,申请证人朱某(女,1978年10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海安县墩头镇长格村十九组17号)出庭作证。证人朱某称:我和原告合伙在黄海大道开的豪柏美容会所。借钱是李进去我店里借的,我们不放心他让他老婆也来签字打了一个借条。邮政银行的100000元原告丈夫打到我卡上的,然后我拿给原告的。农村商业银行50000元也是原告丈夫打到我卡上的,还有50000元是店里一段时间的营业额,那段时间要用钱,就每月把钱存银行,原告要用就拿给她了。审理中,原告洪良芳自愿放弃要求两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只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本案受理后,因被告李进、平继慧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被告李进、平继慧未在规定时间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借款承诺书、还款计划书、证人证言、谈话笔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结合借款当日取款凭证、朱某的证人证言、以及借款承诺书和还款计划书综合认证,被告李进、平继慧因归还房屋贷款需要,向原告洪良芳借款200000元,并由李进、平继慧共同向洪良芳出具借款承诺书一份,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李进和平继慧欠洪良芳借款120000元事实清楚,李进和平继慧应按约归还洪良芳的借款。审理中,洪良芳自愿放弃要求李进、平继慧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被告李进、平继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进、平继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洪良芳借款1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000元。由被告李进、平继慧负担(已由原告洪良芳代垫,李进、平继慧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洪良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韩潇沛代理审判员 陆兴逢人民陪审员 王维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董志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