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崔玉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斌,康健,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306号申请执行人:崔玉斌,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康健。被执行人: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健,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崔玉斌与康健、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3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康健、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康健所有的坐落于铜陵市龙潭新村37栋903室房产和龙潭新村36栋35号机动车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