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二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徐其财与马哈沙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其财,马哈沙提.阿吾肯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徐其财,男,汉族,务工人员。被告:马哈沙提.阿吾肯,男,哈萨克族,成年人。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了原告徐其财诉被告马哈沙提.阿吾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其财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其财申请撤诉,是因为被告马哈沙提.阿吾肯在接到本院传票后,于2015年6月1日已经清偿了拖欠原告的借款,本案已经案结事了。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其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其财负担。审 判 长 玉山.依马木夏人民陪审员 黄 延 军人民陪审员 邬 元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潇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