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803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9月28日生,汉族.被告:梅某某,男,1990年8月8日,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清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