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襄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803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9月28日生,汉族.被告:梅某某,男,1990年8月8日,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豪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清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