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周某甲、王某某与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347号原告周某甲。原告王某某。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冀琳,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王某某与被告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王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周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