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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和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悍将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和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悍将健身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64号原告深圳市和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陈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丽,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深圳市悍将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芮丽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和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和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且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和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凯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人民陪审员 解 利 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夏琴(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