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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刑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路双全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路双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信刑执字第781号罪犯路双全,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8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2012)南宛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路双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前罪宣告的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和本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二0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宣判后,2013年3月14日交��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路双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路双全于2012年4月3日6时13分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拼装低速载货汽车沿南阳宛城区x033线自西向东行驶时,与受害人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罪犯路双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路双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路双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二0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时 华 军审 判 员 韩  洋人民陪审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