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立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电启诉王国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电启,平邑县胜达复混肥厂,王国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278号申请人:王电启,居民。被申请人:平邑县胜达复混肥厂,地址:平邑县石都大道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王国胜,厂长。被申请人:王国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房产二处予以保全1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平邑县胜达复混肥厂、王国胜的房产二处,房权证号为:17××33号、17××34号。二、查封申请人王电启提供的担保车辆,即北京牌低速普通货车一辆,车牌号:鲁Q×××××。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