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渐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渐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993号原告张渐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18号。负责人钱小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凤歌,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张渐石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淮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安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渐石,被告太平洋财保淮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凤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王正宇的起诉。原告张渐石诉称,2014年10月12日17时35分左右,王正宇驾驶苏H×××××货车在倒车时撞上原告停放的苏H×××××轿车,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经盱眙县交巡警大队确认,王正宇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淮安支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维修费等各项费用合计78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太平洋财保淮安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公司针对此处事故定损4600元,对车辆评估鉴定及修理清单鉴定金额有异议,原告的主张过高。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17时35分左右,王正宇驾驶苏H×××××货车在盱眙县东方大道11号门前路段倒车时撞到原告张渐石停放的苏H×××××小型轿车,造成苏H×××××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后经盱眙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王正宇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倒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王正宇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渐石无责任。另查明,王正宇驾驶的苏H×××××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淮安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3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张渐石驾驶的苏H×××××小型轿车经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评损金额为783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车损评估鉴定书、车损评估鉴定清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应由机动车之间按过错责任分担民事责任。因王正宇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就原告张渐石的车辆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淮安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张渐石损失2000元。超出部分5830元,扣除20%免赔率后由被告太平洋财保淮安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付466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张渐石车辆损失66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判员 沈安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 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