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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2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罗传芝与吴云江,袁华平,施荣斗,郝梦东,李昌喜,王强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传芝,吴云江,袁华平,施荣斗,郝梦东,李昌喜,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2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传芝。被执行人吴云江。被执行人袁华平。被执行人施荣斗。被执行人郝梦东。被执行人李昌喜。被执行人王强。本院受理罗传芝申请执行吴云江、袁华平、施荣斗、郝梦东、李昌喜、王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令后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云江、袁华平、施荣斗、郝梦东、李昌喜、王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938.52元,或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温立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