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孙亚宁与王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宁,王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孙亚宁。被告王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亚宁诉被告王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孙亚宁及担保人高文鹏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孙亚宁银行存款XX元;三、查封担保人高文鹏所有的昌邑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允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吉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