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婉蓉与胡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阆民初字第80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贺克崎,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5月10日在阆中市保宁镇登记结婚,1991年4月婚生一女,取名胡某甲,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00年企业破产后原、被告各自外出务工,2010年2月被告外出后,7月与家人电话联系后失去联系,2012年11月被告的胞姐到阆中市公安局报案,2013年2月原告又报案,至今无任何音讯,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5月10日在原阆中县保宁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1年4月婚生一女,取名胡某甲,已成年。2000年企业破产后原、被告各自外出务工,直到2012年2月被告外出��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也未发生纠纷,原告称2012年7月被告与家人失去联系,2013年2月15日原告以被告到鄂尔多斯务工一直与家人无联系为由到阆中市公安局报案,称至今被告下落不明,遂起诉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报警登记表等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长达二十五年,并生育了子女,被告是为家庭生活外出务工,且到离开原告时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达四年之久的事实,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清卫人民陪审员 许 钰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