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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宋水成与李琳琳、武汉硚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宋水成。被告李琳琳。被告武汉硚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湖科技产业开发园18号。法定代表人余章新。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号广源大厦*号。法定代表人夏昌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水成诉被告李琳琳、武汉硚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水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琳琳、武汉硚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水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水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水成负担。审判员  范雄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