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代智群、宜昌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609号原告代智群。被告宜昌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83号。法定代表人丁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202-6号。负责人王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伏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原告代智群诉被告宜昌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伍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智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经原告代智群申请,免予缴纳。审判员左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李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