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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戴志敏诉赵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志敏,赵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戴志敏,男,1988年7月2日出生。被告赵磊,男,1994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志敏与被告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志敏以被告赵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志敏要求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志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戴志敏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其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琼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