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戴志敏诉赵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志敏,赵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戴志敏,男,1988年7月2日出生。被告赵磊,男,1994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志敏与被告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志敏以被告赵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志敏要求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志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戴志敏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其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琼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