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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一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赣州市粮油贸易公司与肖文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粮油贸易公司,肖文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1349号原告赣州市粮油贸易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023501-X。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官园里*号。法定代表人崔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温红森,宁都县同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文楷,男,汉族,成年,住江西省赣州市。原告赣州市粮油贸易公司诉被告肖文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粮油贸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粮油贸易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赣州市粮油贸易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芳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兆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