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涡恢执字第0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强与涡阳县高炉镇四零居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涡阳县高炉镇四零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恢执字第00064-1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胜利中路民安巷***号。被执行人:涡阳县高炉镇四零居民委员会。李强申请执行涡阳县高炉镇四零居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涡民一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涡阳县高炉镇四零居民委员会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涡阳县高炉镇四零居民委员会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法律文书确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涡阳县高炉镇四零居民委员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涡阳县高炉镇四零居民委员会银行存款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杨中健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