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新沂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王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866号原告新沂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建业南村4区11排5号。法定代表人康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华,新沂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许更辉,该公司副经理。被告王超。委托代理人闻政华,新沂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沂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沂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沂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沂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3元,减半后收取636.5元,由原告新沂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舒 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