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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郝怀瀚诉新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怀瀚,谷新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郝怀瀚,男,1958年6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谷新桥,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9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谷新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谷新桥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谷新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谷新桥有一辆黑色路虎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豫SP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谷新桥所有的车牌号为豫SP00**号黑色路虎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被执行人谷新桥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