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事出版社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事出版社,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书城罗湖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事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梦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组织机构代码79452119-X。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曦,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书城罗湖城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33号金山大厦1-4楼,组织机构代码77559847-4。法定代表人何春华。上诉人中国人事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书城罗湖城实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事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事出版社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事出版社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 仲 凯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卓春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