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执字第06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万川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万川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王金梁,赵一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中执字第06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增5号。代表人陈庆海,行长。被执行人万川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任庄路汽配城B区202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梁,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金梁。被执行人赵一枝。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万川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王金梁、赵一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549389.4元,执行费829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王金梁名下南开区西湖道博雅轩3-1-702房屋,暂无法处置,且无其他财产线索,待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余德金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