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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与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某某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深圳某某集团

案由

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东阳某某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组织机构代码68168477-7。法定代表人郝某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雪峰,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某某集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45575607-4。法定代表人岳某江,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张亮、陈秀玲,均系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五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某某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每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五案共计人民币3375元,每案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五案共计人民币1687.5元,由原告东阳某某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天姣人民陪审员  张秀枚人民陪审员  张文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黎浩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