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68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孙小英,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柳洪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孟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