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徐伟与湘潭市凌天旅游出租车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湘潭市凌天旅游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徐伟,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被告湘潭市凌天旅游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晓塘东路173号櫈桥农贸B栋。法定代表人何苍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跃池,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伟诉被告湘潭市凌天旅游出租车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伟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市凌天旅游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徐伟负担。审 判 长 郭 落代理审判员 胡聪玲人民陪审员 沈群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戎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