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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丁世英与福建省宇信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世英,福建省宇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96号原告丁世英,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福建省宇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5号杨桥18#楼7层东梯以北05室。法定代表人江柳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世英诉被告福建省宇信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世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福建省宇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福建鼎丰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47%股权,并提供担保人钱桂珍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某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号,产权面积177.57㎡)房产作为担保,并承诺若诉讼保全有误,其愿赔偿被告因诉讼保全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建省宇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福建鼎丰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47%股权买卖交易手续(保全金额52万元);二、冻结担保人钱桂珍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某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号,产权面积177.57㎡)房产买卖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