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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宋赛与孙启俊、赵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赛,孙启俊,赵月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宋赛。被告孙启俊。被告赵月慧。原告宋赛诉被告孙启俊、赵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赛及被告孙启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月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赛诉称,被告孙启俊于2014年12月2日以急需用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用期2个月,并由被告赵月慧签字担保,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孙启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且被告赵月慧亦未尽担保义务。现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被告孙启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欠原告宋赛借款10000元。被告赵月慧既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孙启俊于2014年12月2日立据向原告宋赛借款10000元,并约定借款用期2个月,由被告赵月慧签名担保,其内容为“借款条今借宋赛现金¥(大写)壹万元(小写)10000用期贰个月,自2014年12月02日至2015年2月02日止。利息约定为2分。到期不还,视为违约,每超一天除承担利息外,按每日5%赔偿出借人违约金,担保人自愿对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责任。如借款到期续用的,担保人直到以上欠款还清为止。如借款人只有一处房,因法院执行无住处的,由担保人提供住处。借款人(本人)孙启俊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82××××2333担保人:赵月慧联系电话:182632457583704021977120120192014年12月02日”。上述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孙启俊未归还该笔借款,被告赵月慧亦未尽担保义务。以上认定由原告宋赛提交的借条及庭审笔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宋赛与被告孙启俊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孙启俊负有偿还原告宋赛借款的义务。被告赵月慧自愿签名担保,因未约定其担保方式,应为连带责任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月慧既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启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赛借款10000元。二、被告赵月慧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启俊、赵月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仰敬人民陪审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张 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