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刘利晶与那仁格日乐、王斯琴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晶,那仁格日乐,王斯琴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刘利晶,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那仁格日乐,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教师。被告王斯琴图,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利晶诉被告那仁格日乐、王斯琴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路维元审判员 孟宪臣审判员 包明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