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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刘利晶与那仁格日乐、王斯琴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晶,那仁格日乐,王斯琴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刘利晶,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那仁格日乐,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教师。被告王斯琴图,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利晶诉被告那仁格日乐、王斯琴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路维元审判员  孟宪臣审判员  包明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