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迁西县三屯营镇牌楼沟铁矿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三屯营镇牌楼沟铁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迁西县三屯营镇牌楼沟铁矿,住所地:迁西县三屯营镇牌楼沟村。法定代表人:魏宝银,该矿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东路与商务外环路交叉口中国人保大厦。法定代表人:李良温,该分公司总裁。本院受理原告迁西县三屯营镇牌楼沟铁矿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保险标的物,也就不存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所以,该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保险人(原告)住所地为河北省迁西县,故原告在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百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