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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行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献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吉海刚、王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吉海刚,王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献行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献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建良,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吉海刚。被执行人王喜。献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上列当事人社会抚养费一案,献征字(2014)第05-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行审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喜的银行存款7890元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连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