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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华福诉朱全兵、王崇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福,朱全兵,王崇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刘华福,男,生于1963年5月1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肖玉和,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全兵,男,生于1988年10月2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沐川县。被告:王崇阳,男,生于1976年6月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福诉被告朱全兵、王崇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福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华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华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晓霞审 判 员  范 勤人民陪审员  卞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程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