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华福诉朱全兵、王崇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福,朱全兵,王崇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刘华福,男,生于1963年5月1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肖玉和,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全兵,男,生于1988年10月24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沐川县。被告:王崇阳,男,生于1976年6月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福诉被告朱全兵、王崇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福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华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华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晓霞审 判 员 范 勤人民陪审员 卞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程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