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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汉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张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汉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原名称天津市汉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田信用社)。代表人张建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汉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莉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莉在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7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张莉的工资收入中扣留人民币1000元,至扣足人民币100000元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庆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