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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海金与兖州市九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金,兖州市九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陈海金。被执行人:兖州市九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陈海金诉兖州市九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刑初字第2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明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