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金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周德勇与钟剑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勇,钟剑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金民初字第26号原告周德勇。被告钟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勇与被告钟剑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周德勇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志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金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