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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通辽市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楚文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楚文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25号原告通辽市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刘云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晨,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琦,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文军,男,38岁,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原告通辽市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楚文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因原告通辽市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楚文军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楚文军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通辽市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91.00元原告通辽市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顾旭玫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雪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