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钟某与马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马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68号原告钟某,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平县。被告马某某,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马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以与被告马某某自行协商解决并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肖发禄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清连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