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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张振荣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催字第8号申请人: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荣。委托代理人:沈波。申请人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1040005225820447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出票日期2014年7月25日,出票人诸暨华达纺织有限公司,帐号38×××96,出票行中国银行诸暨支行营业部,收款人绍兴县红升烫金有限公司,帐号20×××40,背书人绍兴县红升烫金有限公司、绍兴县梅市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市正正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万华化学(宁波)氯碱有限公司、万华化学(宁波)热电有限公司,被背书人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壹拾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5年1月2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自汇票到期日起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志诚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