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宏伟诉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布吉大芬分店、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伟,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布吉大芬分店,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553号原告刘宏伟,男,汉族。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regoryStephenForan。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布吉大芬分店。负责人王晓洁。被告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勤丰。原告刘宏伟诉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布吉大芬分店、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布吉大芬分店、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布吉大芬分店向原告退还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9.9元,并增加赔偿原告损失500元,共计509.9元;2、被告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资料打印费、法律咨询费共8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布吉大芬分店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答辩要点如下:一、争议商品的全部广告宣传均是生产商制作发布的,被告不是广告主也不是广告制作者及发布者,依法不对广告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不符合产品说明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所以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三、被告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原告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定义的真实消费者,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答辩要点如下:一、被告早已停止生产销售违规产品,原告为了索赔,有意选购的是被告早年已生产销售流通到市场上的产品;二、原告过高的赔偿请求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本案相关情况一、所涉产品:宾王扑克,两副装。二、单价、购买日期:价格为9.9元,原告于2014年10月25日购买。三、原告主张的产品责任:原告称被告存在欺诈行为,理由为涉案商品包装上宣称“牌友最信赖的世界好牌,高级俱乐部的首选扑克”,“牌友最信赖的世界好牌”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高级俱乐部的首选扑克”已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通知》的第一条规定,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四、其他情况: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布吉大芬分店系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开办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裁决结果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就应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本案原告刘宏伟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并未将所购商品用于再次销售经营,亦无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刘宏伟因购买到虚假宣传的产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被告认为原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定义的真实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通知》的第一条规定,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被告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生产的扑克包装上使用了“牌友最信赖的世界好牌,高级俱乐部的首选扑克”字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通知》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布吉大芬分店在销售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销售了被告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生产的该产品,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布吉大芬分店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首先应将涉案产品退还被告,被告应在收到涉案产品后将货款9.9元退还原告。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要求被告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资料打印费、法律咨询费共8000元,后原告在庭审时当庭撤回,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刘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宾王扑克退回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自收到原告退回的产品后返还原告刘宏伟货款9.9元;二、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宏伟赔偿500元;三、被告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与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小林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许静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