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茂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姜殿海被告姜中贵、姜中宝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中贵,姜中宝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茂民初字第149号姜殿海,男,192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姜中贵,男,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姜中宝,男,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审理原告姜殿海被告姜中贵、姜中宝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殿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殿海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占义代理审判员 孙亚洲陪 审 员 张 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嵩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