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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茂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姜殿海被告姜中贵、姜中宝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中贵,姜中宝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茂民初字第149号姜殿海,男,192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姜中贵,男,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姜中宝,男,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审理原告姜殿海被告姜中贵、姜中宝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殿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殿海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占义代理审判员  孙亚洲陪 审 员  张 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嵩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