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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玉荣申请执行王保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荣,王保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18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荣,女,1969年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保益,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025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无法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次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25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本次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克武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维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