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6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货大楼与康尔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货大楼,康尔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6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货大楼,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53-255号。负责人田怀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云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尔利,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上诉人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货大楼(以下简称百货大楼)因与被上诉人康尔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4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尔利以与百货大楼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尔利申请撤回起诉,已经百货大楼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424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康尔利撤回起诉。检验费用16500元,由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货大楼负担(已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货大楼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569元,由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货大楼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东代理审判员 耿协阳代理审判员 唐旭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晓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