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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15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玉和与孙长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531-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和。被执行人孙长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40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孙长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长龙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长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6年始每年冻结唐学伟应付孙长龙租金25万元,未经本院许可唐学伟不得擅自处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