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汪术华与占成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术华,占成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08号原告:汪术华,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胡明灿,东至县张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占成节,男,汉族,1973年12月21日,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杏花大道173号,组织机构代码74677990-3。负责人:陈爱武,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方林,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健,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术华与被告占成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术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术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术华负担。审判员 周革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章 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