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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肖大飞与肖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大飞,肖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537号原告:肖大飞,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士魁,濉溪县双堆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明亮,男,汉族,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大飞与被告肖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大飞以双方自愿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大飞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大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肖大飞负担。审判员  林建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陶香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